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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技协印发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发布日期:2025-11-27

本网讯: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为提高技术经理人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委托方和技术经理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经理人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试行)》,要求各会员单位、相关技术转移机构、全体技术经理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共五章三十条。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技术转移机构、全体技术经理人: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技术经理人执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质量,助力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发展,本协会制定了《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

                                                                                                                        2025年10月11日

 


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技术经理人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委托方和技术经理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经理人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转化等过程的技术经理人。

第三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公平、公正、保密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以专业的服务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负责维护和监督所属技术经理人的履职行为,对技术经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维护,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技术经理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技术经理人会员身份。

第二章 技术经理人职业道德

第五条 技术经理人应具有高尚的情操,诚实、廉洁、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促进科技造福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国家进步奉献智慧和忠诚度。

第六条 技术经理人推动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为底线,为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推进国家和国家、地区和地区间产业协作服务,为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服务。

第七条 技术经理人应遵纪守法,按照“客观理性、保守秘密、专业思维、合作共赢”的原则履职开展工作。

第八条 技术经理人应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维护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技术经理人之间以及与其他科技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帮互助、坦诚交流,共同提高技能水平。

第十条 技术经理人在工作中需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

第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热爱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技术经理人的名誉。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技术经理人在承接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委托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技术经理人承接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委托时,对涉及技术和需求的核心信息,应主动提出签订保密协议;

(二)技术经理人承接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委托时,不得私自泄露相关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委托的第三方信息;

(三)技术经理人承接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委托时,不得贬损其他技术持有方的技术能力;

(四)技术经理人在承接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委托前,应详细调研相关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和团队的情况,不得盲目承接,不得答应明显超出实际能力范围的允诺;

(五)技术经理人承接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方委托,应当签订服务委托协议;

(六)技术转移服务协议中要明确保密时效,保密义务在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期限不少于5 年。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履职业务报酬应遵守如下纪律:

(—)技术经理人在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中需明确业务收益方式、收费金额或收费比例;

(二)在相应领域内有约定收费标准的,应遵从相应收费标准,当与委托方经协商约定收费标准的遵从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收费承揽业务,避免因成本压缩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无法履约。

第十五条 技术经理人在处理与其他技术经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采用贬低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技术经理人的名誉,妨碍和干扰其他技术经理人开展工作;

(二)不得诱导其他技术经理人从事损害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干预其他技术经理人受托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事先无特殊约定的,不得阻挠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再委托其他技术经理人参与成果转化。共同代理的技术经理人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同业竞争:

1、贬损和诋毁其他技术经理人和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能力与名誉;

2、竞相压价或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等不当行为;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技术转移事务进行垄断;

6、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 技术经理人在处理与技术持有人间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有明显的非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为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技术持有方利益,或者故意曲解国家政策法规以迎合技术持有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

(三)不得对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授权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事宜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的隐私、秘密和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不愿公开的其他材料;

(五)不得未经技术持有方或技术需求方同意,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科技成果项目转化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技术经理人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所在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国家、地方以及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伪造材料等手段帮助委托方获得资源。

第四章 技术经理人权利

第十八条 独立执业权。技术经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独立从事技术经纪、技术经理、科创孵化等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获得合理报酬权。技术经理人有权在提供专业服务,促成技术交易或履行委托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收取合理的佣金、报酬或服务费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及协会保护。

第二十条 执业信息知情权。在执业过程中,技术经理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或相关方提供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必要且真实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资信证明等,以便进行专业评估和判断。

第二十一条 协会保障与代表权。作为本协会会员及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理人有权:

1、获得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专业咨询、信息资源和业务支持;

2、在执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遇到纠纷时,请求协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调支持和权益维护;

3、通过协会渠道,反映行业诉求和执业建议,参与行业政策的讨论与制定。

第二十二条 获得尊重与公平对待权。技术经理人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与职业身份应受到尊重,有权要求委托方及交易各方秉持诚信原则,提供公平、公正的谈判与交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议与申辩权。技术经理人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在面临纪律审查或处分时,享有被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执业风险规避权。当发现委托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重大执业风险时,技术经理人有权在告知对方后中止或终止服务,并对此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技术经理人因违反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负责责任赔偿的,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技术经理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技术经理人完成相关委托事项而无法获得约定报酬时,应首先与委托人或委托人所在单位进行友好协商,必要时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可委派技术经理人协助调解,避免进一步造成法律纠纷。

第二十七条 明确禁止推动危害公共安全、违背伦理道德、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要强化底线思维,严禁虚假宣传服务业绩、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业务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为推动技术经理人生态环境,技术经理人相互间具有监督责任,同时接受委托单位、合作伙伴、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协会秘书处作为技术经理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一经核实确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违规技术经理人会员身份,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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